誰該為好心肝負責?
台北市政府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好心肝事件調查結果,結論是:衛生局疾管科 #科長 和該名「#股長」要為此事負責,將送考績會檢討相關行政違失與懲處。
不錯,好心肝診所在一線醫護還有人沒打到疫苗的狀況下,竟然能一次拿到100瓶疫苗給志工與非1-3類人員施打,股長和科長確實有行政缺失,沒有盡好管理疫苗的責任。
但 #基層要為此負責,#長官就不用嗎?
政風處處長今天自己都在記者會上說了:
「那他(股長)那個考量的理由,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因為6/9號是我們0602專案在那個防疫指揮會議中有裁示,有指示必須要在那個期限內(6/9號)把它(疫苗)打完。」
「所以他當然在那個期限內,希望能夠在期限的壓力下,也就是這樣給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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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風處今天揭露的調查結果,以及之前已經流出的6/8號台北市疫情指揮中心會議紀錄,完整的時序是這樣⬇️
👉5/20號 好心肝診所聯繫衛生局窗口吳股長,表達希望取得疫苗,吳股長拒絕了。
👉6/1號 疾管科為了因應預定6/15要開始進行的疫苗擴大施打計畫,通函給各診所調查施打疫苗意願,好心肝回復意願書表示願意,也持續向吳股長聯繫,表達希望爭取疫苗給診所人員與義工施打。
👉6/7號 吳股長同意給予好心肝15瓶疫苗。
👉6/8號 好心肝反映需要更多疫苗,給多少就能打多少
👉6/8號 上午10點半,台北市疫情指揮中心於會議上裁示,請衛生局於6/9號將台北市剩餘600瓶疫苗全數施打完畢。
👉6/8號 中午,疾官科內部會議,科長同意再給好心肝100瓶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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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科長和股長對疫苗給出去太不謹慎。但如果不是台北市指揮中心強硬在6/8號要求隔天就要把疫苗全部打完,他們需要這麼急嗎?
今天看到台北市把責任全部推到科長和股長身上,台北市防疫指揮官柯文哲只說「該我負責的我負責」.卻沒有一句道歉,我看了實在覺得非常不能接受。
從5月中萬華疫情爆發以來,整個疾管科從上至下,哪個人不是從早忙到深夜,就是為了拚著跟疫情賽跑?好心肝事件爆發以後,我向衛生局調了疾管科的出勤資料。一看,怵目驚心。
從5/1號到6/10號,疾管科已經報府「核可」的 #加班時數
疾管科余科長,#196個小時
預防接種股吳股長,#124個小時
其他同仁,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的比比皆是,不只是疾管科,我相信這也是疫情爆發後整個衛生局同仁們的日常。
(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但若作為參考,勞基法規範勞工單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若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3個月加總不得超過138小時,疾管科余科長單單40天內加班時數就已逼近200小)
基層單位拚了命在打仗,我想問,我們的指揮官和指揮中心做了什麼?是調動更多資源來給第一線協助,還是今天說往東走、明天說往西走,只有氣勢卻沒有完善的規劃讓部隊疲於奔命?
指揮官、柯文哲市長6/8號下令6/9號要把疫苗通通打完,科長和股長礙於政治壓力拚了命趕進度,現在出事了就全是他們的錯?
我真的為余科長和吳股長感到非常不平。
加班 超過54小時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來喔~今日的法律知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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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新聞報導了一名31歲保全,每天時間工作高達12小時,甚至在去年六月,有其中十天的工作時數平均高達22.5小時,在長期這樣的工作狀況下,身體終於負荷不了,最後在前兩個月值班的時候,在凌晨沒有人發現的狀況下,因為高血壓引發顱內出血去世了。家屬在事後去查,才發現這位保全兩年左右的工作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長期常態加班,公司居然從來沒有付過加班費。
的確,現代人工作壓力大,事情越做越多,常常下班時間一到,事情做不完,老闆也還沒離開辦公室,就算知道小孩放學了需要接送,甚至當是和老婆的結婚紀念日,看到大家都還坐在位置上,也還是就默默的留下來加班,到了發薪日去刷存摺,不意外的發現,這個月果然還是沒有加班費,長久下來,老闆覺得你加班是應該的,你卻已經為了工作,把家人的感情賠掉了,甚至身體健康也開始亮起了紅燈,相信各位聽眾應該多少都有耳聞甚至親身體驗這樣的經歷吧,難道,真的只能幫老闆「做功德」嗎?
其實,依照法律規定,正常的工作時數,一天是8個小時,一個禮拜最多就只有40個小時。
如果老闆說,工作真的做不完,希望員工留下來加班也不是不行,但是需要先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的同意後,才能請員工加班,而且加班的時間是有上限的歐,老闆一天最多只能請員工加班4個小時,而且在一個月內加班的總時間,不能超過46個小時。但如果老闆真的還是覺得做不完,就必須再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的同意,然而一個月內加班的總時數上限,不能超過54小時,而且每三個月加總,也不能超過138小時。
此外,只要老闆請員工加班,都必須支付加班費,加班費又是怎麼算呢?
法律目前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是依照員工每天加班的時數去計算的,如果員工在加班的當天,加班時數在兩個小時以內,加班時的薪水,要比平常每小時工資再多三分之一以上;如果是在2到4個小時,加班時的薪水,則應該要比平常每小時工資再多三分之二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員工平常的工資換算下來,每個小時平均可以拿300元,那在加班時,如果當天只有加班兩個小時以內,老闆每小時需要付的加班費是平常的薪資300元,再加100元以上的加給,因此員工可以每小時拿400元以上的薪水;而在當天加班時間在2到4小時的情形,老闆則需要付300元薪資加200元以上的加給,因此員工可以拿到每小時500元以上的薪水。
那如果每天加班四個小時以上,加班費要怎麼算呢?ㄟˊ,別忘了,依照法律規定,老闆每天最多就只能請員工加班四個小時,再多就是違法囉,所以如果老闆請你加班到四個小時以上,請務必為家人和自己的健康著想,勇敢的拒絕他吧,別為了工作,卻把自己的生活賠掉囉~
最後,相信很多朋友一定想問,如果真的不幸,碰到老闆不懂法律,要求員工加班超時,或是加班不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勞工朋友遇到這種情形的時候,可以向勞動部或各縣市的勞動局、勞工局檢舉老闆的違法,讓主管單位裁罰公司,而且主管單位會依法公布雇主的名稱以及老闆的姓名,避免更多勞工受害,也能督促老闆守法;至於老闆之前不付的加班費,也一定要跟法院起訴跟老闆討回來,別讓自己權益睡著,繼續傻傻做功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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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超過54小時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日前立法院日前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即將在3月上路,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今提出4點建議,希望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能明定,
一、加班補休「屆期」核算工資,應該設定「屆期」的期限;
二、《勞基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54小時、三個月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平均每月46小時),應界定所謂3個月138小時是哪3個月;
三、勞資會議協商後的結論,依規定要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但何時報備應明定期限,以方便勞檢作業;
四、《勞基法》第36條適用放寬彈性7休1的特殊行業別,應由中央政府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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