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PF展場露出事件
據目前好車得到的資訊來看,李姓女子有意暴露下體,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據其某個留言內容,「……看看我這個根本沒出角ㄉ人 露一下會發生什麼事情……」足見其露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而為之。
那麼就刑法上來看,李姓女子之行為,確實有犯刑法第234條之虞。
至於其行為是不是「對於體制之衝撞」,我猜你這裡想問的概念有點類似「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但我相信高中公民老師也有教過,公民不服從之行為者,本身就該面對受到體制既有紀律懲罰之可能。關於這方面的探討,可以閱讀《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就算是公民不服從,違法是事實,法官仍該依法進行審理;就算李姓女子之行為,真如你所說是「對體制之衝撞」,仍然不改變其行為犯法之可能。
另外,我不支持說「網路霸淩就是父權宰制」的說辭,這種認知明顯過於去脈絡化,霸淩之內容不一定為所謂「父權宰制」。至於你如果偏要說對她的所有網路霸淩都是父權宰制,你該做的是舉證、說明。
但好車還是要說,在這起事件中,對於李姓女子之性別、長相、個人資歷進行批評,好車實在討厭。事件的重點應該是在「行為本身」,而非行為以外之事物。好車看到許多人對於李姓女子的外表以及其他與行為本身無關的諸點進行批評與謾罵,這種行為好車非常不喜歡,因為這並非是重點。
然後討論一下性自主好了。今天無論「將自己的肉體不加以遮掩而公然展示」是否為「性自主」之一環,有犯法之虞固然為事實,並非說為了捍衛性自主之發展,就可以在法律上自由自在。正是「意識到自己捍衛的東西有犯法之虞」而去進行抗爭行動,那麼到最後遭到國家司法機關給予相關刑罰,也是合理的;行為者並非是向法官展示自己對於認為不合理法的認知,而是向社會大眾展示;透過影響到社會大眾,改變社會認知,進而使得立法者於法制上著手修改。
再多嘴講一下一個有趣的法律小知識。在德國刑法中,根據第183條第1項,「由暴露行為騷擾他人的男性,處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Ein Mann, der eine andere Person durch eine exhibitionistische Handlung belästig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這邊要注意不是翻譯問題,這裡的"Mann"就是專指「男性」。所以在德國,女性的暴露行為並不觸犯刑法。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薛智仁:佔領行動若判刑 視同限縮言論自由 薛智仁認為,公民不服從應該是指涉「道德正當性」的行為,不該將道德跟法律混淆。薛智仁指出,這定義並不排除合法性,合不合法,應該視個案去判斷,但也不能直接認定為阻卻違法事由,道德正當性也不該逃避刑事追訴,甚至有人將審判程序也當成抗議活動的一個環節。 薛智仁認...
公民不服從違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薛智仁:佔領行動若判刑 視同限縮言論自由
薛智仁認為,公民不服從應該是指涉「道德正當性」的行為,不該將道德跟法律混淆。薛智仁指出,這定義並不排除合法性,合不合法,應該視個案去判斷,但也不能直接認定為阻卻違法事由,道德正當性也不該逃避刑事追訴,甚至有人將審判程序也當成抗議活動的一個環節。
薛智仁認為,抗議者主張總統馬英九毀憲亂政,必須去考量,到底是個別違法行為,或確實是破壞憲政秩序。若考量中國確實有並吞台灣意圖、也非民主體制,總統卻仍在兩岸事務上排除民主體制監督,並主導服貿獨裁審查,的確可能是破壞憲政。但薛智仁也認為,仍應該嘗試釋憲,如果沒有試過就認為釋憲無效,那抵抗權行使的正當性就減弱。
但回到318佔領運動可能面對的法律責任,薛智仁指出,必須考量判刑對於言論自由的影響程度。他認為這等同於剝奪國民參與、監督國家重要事務的可能性,在行政院刻意迴避監督、國會失靈的情況下,判決視同切斷少數政治言論監督政府的管道,影響不亞於限制表達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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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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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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